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7號原 告 游振寬被 告 游振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確認對其有建物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之系爭坐落桃園市○○區○○里0鄰0000號(稅籍編號Z00000000000)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 為核定之依據,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331,800元,此有稅籍證明書1 份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