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54號原 告 劉彥汝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誠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