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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55號原 告 鄭淑貞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秋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