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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 告 林深源上列原告訴請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本件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原告應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下分稱地號,2130、2072地號合稱系爭地號)土地(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全部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並表明本件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2 補正訴之聲明之附表一、二。 3 表明原告就本件訴之聲明客觀上可得受利益為何: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數額,請說明原告所有之2055地號土地因⑴得通行系爭地號土地;⑵在系爭地號土地鋪設柏油路面、設置自來水管線、瓦斯管線、電路管線及排水溝渠,分別所增加之價值為何?並敘明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例如:鑑定報告等)。 4 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完整訴之聲明(包含附表一、二)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含附屬文件),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