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陳紹騰
被告 陳黃花妹
陳逢良陳素珍陳美瑊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71,676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編號 桃園市中壢區榮南段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114年度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466-3地號 148.86 35,543元 全部 5,290,931元 2 465地號 254.04 37,458元 全部 9,515,830元 3 463地號 519.36 45,960元 全部 23,869,786元 4 464地號 194.17 44,266元 全部 8,595,129元 總計 47,271,6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