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6號原 告 江金寶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儀君(本名邱月菊)等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