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王國耀之遺產管
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查封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因塗銷上開查封登記所得受之利益,為回復其對於系爭房地之處分權能,而得以自由處分系爭房地並變價之利益,查系爭房地於民國105年6月30日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易3.13坪,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價額核定為8,842,479元(建物292.22平方公尺×0.3025坪×100萬元/3.13坪×權利範圍3131/1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