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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陳靖宇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鈞毅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2雙鞋子及2個包包(下合稱系爭物品),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物品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定之,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系爭物品之照片、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及其計算依據(如交易價格資料),倘逾期未補正,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辦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