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3號原 告 葉雀芽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江明洋律師被 告 王澄峯

王澄誠王德煌王靜慧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温舜億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之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5,350元【(149,000×65+50,200)×3/16)】,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40萬元,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4,225,350元;原告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則合計476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金額較高之備位之訴核定為4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