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王慧慈上列原告與被告菊小姐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確認寵物所有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寵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寵物之交易價額暨其認定依據(如買賣資料或寵物市場行情資料等),倘逾期未補正,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