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晉暉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408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36,816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8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之繕本或影本。

三、委任狀之「委任人」究竟係「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或「蔡晉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