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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70號原 告 陳世全

陳世潔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於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訟中,原告以一訴主張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確認對被告之土地同部分有通行權存在;並依民法第786條第1項對被告之土地同部分主張管線安設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計算原告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及其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之價值,再將二者合併計算。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其土地因通行被告之土地所增之價額,以及其土地利用被告土地設置管線所增之價值(例如:提出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