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康桀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彭俊偉原 告 東禾地政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黃雅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偉文創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