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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葉家興上列原告與被告梁信華間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雖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提出民事上訴狀(下稱系爭書狀)補正先位主張及備位主張,惟其內容仍未完備,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一、系爭書狀先位主張記載「戒指返還」所指戒指之市價為何? 二、系爭書狀備位主張記載「損害賠償」所指賠償金額為何?

裁判案由:債權債務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