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簡宸軒 新北市林口區新北市林口區興林路20之訴訟代理人 趙學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