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吳重信
被告 吳仁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訴請確認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信託財產(下稱系爭信託財產)之信託關係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各該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信託財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79,1050元(詳見附表)。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系爭信託財產所有權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與先位聲明相同,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3,779,105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76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尚欠149,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49,7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面積 114年度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77.25㎡ 440元 全部 341,990元 2 同上段929地號土地 3,266.17㎡ 440元 全部 1,437,115元 3 桃園市○○區○路段00000地號土地 與本房地相近門牌(同路91號)、同建築型態、同屋齡、面積略小之物件,於108年之交易價格為1,220萬元,考量近年房價波動情形及房屋折舊問題,本房地起訴時交易價格核定為1,200萬元 4 同上段544地號土地 5 同上段128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房屋 總計 13,779,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