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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吳重信

被告 吳仁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第14行及第16至17行所載「13,779,1050元」應更正為「13,779,10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