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車欣汽車商行法 定代理 人 游能湧訴 訟代理 人 莊明達律師被 告 劉盈均兼訴訟代理人 羅聖評被 告 楊琇惠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4萬元;聲明第2項訴請楊琇惠塗銷系爭2部汽車動產抵押權,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系爭2部汽車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合計250萬元,而供各該抵押權擔保之汽車價值依兩造買賣契約合計171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物價額核定為171萬元;聲明第3項訴請劉盈均、羅聖評辦理車籍過戶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車輛價格定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6萬元(44萬+171萬+171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