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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50號原 告 吳上民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

王苡琳律師被 告 大旗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霖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萬元;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移轉之系爭不動產價額定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86,031元(詳見附表);再備位聲明請求清算合夥事業,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金額最高之7,500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編號 高雄市燕巢區鳳雄段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114年度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132地號 385.32 6,600元 1/2 1,271,556‬元 2 133地號 180.94 4,500元 1/2 407,115元 3 134地號 178.84 4,500元 1/2 402,390元 4 135地號 620.09 6,000元 1/2 1,860,270元 5 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 491.9 課稅現值 889,400元 1/2 444,700‬元 總計 4,386,031元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