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53號原 告 都凱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叡蓁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1,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