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陳玉梅被 告 陳佩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受利益定之,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價格定之,因無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係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而與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段81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鄰近社區、屋齡及樓層相近之房地,於起訴時間最接近之民國114年4月5日、7月8日交易價格每坪各為新臺幣(下同)189,400元、183,100元,平均交易價格為186,250元【(189,400元+183,100元)/2】,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合計為150.26平方公尺【總面積76.4平方公尺+陽台6.29平方公尺+雨遮3.13平方公尺+共有部分10.08平方公尺(5041.05平方公尺×20/10000)+41.50平方公尺(9430.85×44/10000)+12.86平方公尺(1098.74×117/10000)】,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1/2應為4,232,871元(150.26平方公尺×0.3025×186,250元×權利範圍1/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32,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