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陳嘉慶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被 告 黃渝秦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被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定之。查依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所示,與系爭房地同建築型態、同屋齡、面積略大之物件,於民國110、111年間平均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87萬元,另考量系爭房地面積、近年不動產交易價格波動情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