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90號原 告 黃怡禎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被 告 葉瑞春
葉瑞鳳葉久青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8,810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編號 桃園市龍潭區林坡段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114年度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907地號 5.94 6,100元 全部 36,234元 2 907-1地號 48.59 6,100元 全部 174,399元 3 946地號 7.42 6,100元 全部 45,262元 4 946-1地號 320.15 6,100元 全部 1,952,915元 總計 2,208,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