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楊美玲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創空間規劃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4,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