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方曉薇被 告 千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定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先位之訴聲明訴請確認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並請求被告辦理車籍過戶,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起訴時之價值定之,本院參酌二手車市場行情,核定先位之訴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原告備位之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527,65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金額較高之先位之訴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