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許瑜庭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培森等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