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97號原 告 灃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德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