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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02號原 告 沐橙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姿誼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