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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20號原 告 王貴梅被 告 賴清財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清財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受利益定之,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價格定之,因無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係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而與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段2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鄰近社區、屋齡及樓層相近之房地,於起訴時間最接近之民國114年4月13日、17日交易價格每坪各為新臺幣(下同)366,500元、385,900元,平均交易價格為376,200元【(366,500元+385,900元)/2】,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合計為151.32平方公尺【總面積71.08平方公尺+陽台

4.66平方公尺+雨遮5.61平方公尺+共有部分69.97平方公尺(136

42.85平方公尺×5129/0000000)】,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17,220,292元(151.32平方公尺×0.3025×376,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220,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