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世界大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賈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85,959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