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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2號原 告 吳秀蘭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張煜律師被 告 穆芷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撤銷兩造間贈與契約關係,並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0000分之68)暨其上同段367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5分之1,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因無系爭房地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原告陳報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參酌與系爭房地屋齡、地段相同之房地,於民國113年3月15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3,600元,而系爭房地之主建物、附屬建物、共用部分面積合計為138.89平方公尺(計算式:84.5+10.93+1.46+〈2375.96×133/1〉+〈2069.39×10000/67〉+〈222.22×10000/452〉=138.8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1,766,681元(計算式:138.89平方公尺×63,600元×權利範圍5分之1=1,766,6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66,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