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81號原 告 胡陳秀枝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清萬之全體繼承人等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號建物及坐落同段11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建物)之權利範圍1/4移轉登記予原告,另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實際交易價額,則參前揭說明系爭房地以土地公告現值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公式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99,254元【(系爭土地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500元×面積1336.5平方公尺+系爭建物現值71,764元)×權利範圍1/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199,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