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98號原 告 張德明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苗栗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水利城鄉處、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苗栗縣獅潭鄉公所、苗栗縣頭份市農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000,000元(計算式:7,000,000,000*12=84,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5,64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