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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劉清河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櫻美等間撤銷侵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通知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575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並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137,871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5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撤銷侵害債權
裁判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