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47號原 告 游修華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茗川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