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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黃月華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色奇跡管理委員會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復房屋漏水之同等金額新臺幣(下同)590,800元,加計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合計共890,8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9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