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07號原 告 達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芸雲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被 告 莊麗眞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之委任報酬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3,957,140元未給付,並訴請判命被告與原告協同完成設定抵押權登記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957,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