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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27號原 告 謝旨辰訴訟代理人 鄒志鴻律師

張耀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將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