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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44號原 告 王銀長訴訟代理人 王名傑上 一 人 楊筑鈞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漢融律師律師被 告 高名誼

高進長訴訟代理人 高藝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請清算合夥財產,因兩造尚未清算,無從得知原告所能獲得之利益,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退夥金,訴訟經濟目的與聲明第1項同一,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