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59號原 告 蕭士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大園區的埔心郵局間請求返還現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