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62號原 告 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建隆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被 告 蔡依蓉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依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所示,與系爭房地同區段門牌、同建築型態、同樓層、同屋齡、相近面積房屋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58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