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80號原 告 盧雅琪
顏佩琴鄒雪芬陳家良張家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被 告 廣豐公園NO.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宏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民國114年3月2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第三議題修改規約之決議無效,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