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81號原 告 徐源港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黃勝韋律師被 告 薛秀英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