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98號原 告 合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源原 告 合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源上列原告與被告臻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250元(311,850元+323,400元=635,2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