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 張碧真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