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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22號原 告 徐慧芷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件起訴請求之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提出房屋買賣契約,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僅記載:房屋買賣發現不實告之重大漏水情形,請求解除合約等語,惟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何(例如,解除之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或是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多少元等)?並提出房屋買賣契約作為證據,致使本院無從確定本件之審理範圍及訴訟標的價額為何,以便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三、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裁判日期:202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