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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余建霖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另於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訟中,原告以一訴主張確認對被告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及管線安設權存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計算原告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及其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之價值,再將二者合併計算。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其土地因通行被告之土地所增之價額,以及其土地利用被告土地設置管線所增之價值(例如:提出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