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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38號原 告 陳財旺訴訟代理人 高逸文律師上列原告訴請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定在案。

二、查,原告民國114年6月17日起訴及同年9月12日更正後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占有之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高**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占有之土地返還予原告。㈢被告陳**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面積**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占有之土地返還予原告。㈣被告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第㈠項所示土地占用部分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2元。㈥被告高**應給付原告18,4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㈦被告高**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第㈡項所示土地占用部分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08元。

㈧被告陳**應給付原告16,9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㈨被告陳**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第㈢項所示土地占用部分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83元。」,而原告於114年8月11日陳報編號A、B、C部分面積分別約為3.7、22.08、20.24平方公尺,惟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10元: 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算其價額。又所謂交易價格,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參照)。 ⑵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訴之聲明㈠、㈡、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而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地政司「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土地位置與地籍資訊資料所示,系爭土地114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555元,參以原告陳報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分別約為3.7、22.08、20.24平方公尺,則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範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623,801元【計算式:13,555元/㎡×(3.7+22.08+20.24)㎡=623,8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訴之聲明㈣、㈥、㈧請求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8,510元(計算式:3,096元+18,477元+16,937元=38,510元)部分,應併計其價額,另訴之聲明㈤、㈦、㈨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62,311元(計算式:623,801元+38,510元=662,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未據原告繳納。 2 表明被告之完整姓名: 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楊**、高**、陳**,請原告儘速具狀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已依職權向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調取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號建物)、1544、1423建號建物登記謄本】,並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另因1545建號建物於本案繫屬中有移轉於第三人之情形,請一併提出1545建號建物之地籍異動索引(含權利人完整姓名)。 3 表明具體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起訴及更正後訴之聲明內容未具體明確,請表明被告之完整姓名及暫依原告陳報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特定本件審理範圍。 4 提出起訴狀訴之聲明中標示編號A、B、C之「附圖」及民事陳報㈡狀中之「附表一至四」: 原告上開書狀漏未提出「附圖」及「附表一至四」,應予補正。 5 請提出記載完整正確全體被告姓名及最新完整訴之聲明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含附屬文件)3份,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