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68號原 告 廖庭偉
廖庭佑共 同送達代收人 林契名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周照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財產項目(下稱系爭不動產)及權利範圍,依如附表所示內容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因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事項,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件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提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2 逐一陳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114年6月10日)之客觀交易價值,並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原告附表不動產土地及建物資料僅載土地地號及權利範圍、建物地址,其他有關土地面積及建物建號、面積、建物材質等均未記載),暨交易價值之證明文件如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 3 補正記載請求移轉面積之完整聲明後之起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