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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68號原 告 廖庭偉

廖庭佑共 同送達代收人 林契名被 告 廖周照法定代理人 廖德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501,29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58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財產項目(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分稱各區段地號土地、各區號樓房屋)及權利範圍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即相當於請求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權利範圍之交易價額,本院爰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新北不動產愛連網、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等相關資料,分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㈠就樹林區慈恩段382、382-1、382-2、383、391、391-1、400

-2、400-3、410、411、414、414-2地號土地部分,與上開地號土地鄰近同地段、自91年7月起公告現值均相同之4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2,350元,本院審酌前揭交易日期與原告起訴日期相距非遠,應可客觀反應上開土地之市場交易價值,是以此交易價格作為上開土地起訴時之市價應屬適當,並依原告請求移轉之所有權權利範圍計算,核定如附表編號1至9、11、13、15所示。

㈡就樹林區慈恩段410-1、411-1、414-1地號及雙溪區武丹坑段

武丹坑小段547-1地號土地部分,本院審酌上開土地並無起訴時實際交易價額可參,亦查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交易實價可供參酌,爰以上開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分別每平方公尺8,500元、7,800元、8,500元、300元為據,並依原告請求移轉之所有權權利範圍計算,核定如附表編號10、12、

14、17所示。㈢就樹林區17號房屋部分,本院審酌上開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折舊年數為67年,並無起訴時實際交易價額可參,亦查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實價可供參酌,爰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32,700元(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5年期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為據,並依原告請求移轉之所有權權利範圍計算,核定如附表編號16所示。

㈣就板橋區民生段161地號土地及其上273號1樓、2樓房屋部分

,與上開房地同社區條件相似之房地(即第一家庭社區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3樓之房地)於112年12月20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06,987元,該交易日期距原告114年6月10日提起本件訴訟雖已近1年半,惟現無事證足認該區域不動產市價於此期間內有何劇烈波動情事,則該交易價格應得作為核算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參考,並依原告請求移轉之所有權權利範圍計算,核定如附表編號18-20所示。

㈤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01,294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亦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之土地、建物最新「第一類」所有權個人全部登記謄本(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記載) 原告廖庭偉、廖庭佑各請求被告移轉之所有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式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0.61㎡ 1/27 848,914元 42,350元/㎡×270.61㎡×1/27×2 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76.80㎡ 1/27 554,628元 42,350元/㎡×176.80㎡×1/27×2 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6.59㎡ 1/27 83,414元 42,350元/㎡×26.59㎡×1/27×2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09.23㎡ 1/27 2,224,881元 42,350元/㎡×709.23㎡×1/27×2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87.58㎡ 1/27 3,725,482元 42,350元/㎡×1187.58㎡×1/27×2 6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91㎡ 1/27 12,266元 42,350元/㎡×3.91㎡×1/27×2 7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91.54㎡ 1/27 600,868元 42,350元/㎡×191.54㎡×1/27×2 8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3.97㎡ 1/27 232,047元 42,350元/㎡×73.97㎡×1/27×2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40.31㎡ 1/27 2,008,676元 42,350元/㎡×640.31㎡×1/27×2 10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5.06㎡ 1/27 47,260元 8,500元/㎡×75.06㎡×1/27×2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92㎡ 1/27 93,860元 42,350元/㎡×29.92㎡×1/27×2 1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0.52㎡ 1/27 300元 7,800元/㎡×0.52㎡×1/27×2 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22.99㎡ 1/27 3,209,158元 42,350元/㎡×1022.99㎡×1/27×2 14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3.39㎡ 1/27 14,727元 8,500元/㎡23.39㎡×1/27×2 1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1.30㎡ 1/27 66,819元 42,350元/㎡×21.30㎡×1/27×2 16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166.90㎡(依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 1/18 3,633元 32,700元×1/18×2 17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武丹坑小段547-1地號土地 5000.00㎡ 1/45 66,667元 300元/㎡×5000.00㎡×1/45×2 18 新北市板橋區民生段161地號土地 19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房屋(即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77.66㎡(總面積76.16㎡+平台1.5㎡) 1/9 1,846,358元 106,987元/㎡×77.66㎡×1/9×2 20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房屋(即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78.29㎡(總面積73.67㎡+陽台4.62㎡) 1/9 1,861,336元 106,987元/㎡×78.29㎡×1/9×2 合計 17,501,294元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5-11-12